詞語 禁治產 ㄐㄧㄣˋ ㄓˋ ㄔㄢˇ jìn zhì chǎn 過去法律上指對於心神喪失,以及精神耗弱者,禁止其自管財產。從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,「禁治產」用語自《民法》中廢止,而改以「受監護宣告」一詞取代。 今日免費額度已用完 開通進階版,繼續無限查詞 你今天查看新詞的免費額度已達上限,已看過的詞仍可重複查看。 開通進階版 也想看成語典故和筆順教學?升級專業版 在 App 中打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