ㄎㄠˇ kǎo
部首
手
總筆畫
9
部外
6
倉頡
QJKS
動
  1. 刑訊、用刑具逼打。如:「拷問」、「嚴刑拷打」。《魏書.卷一一一.刑罰志》:「枷本掌囚,非拷訊所用。」《警世通言.卷一五.金令史美婢酬秀童》:「原來大明律一款,捕盜不許私刑吊拷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