ㄕㄢ shān
部首
總筆畫
7
部外
5
倉頡
BTLN
  1. 削除。如:「」、「」。《漢書.卷二一.律曆志》:「故其偽辭,取正義,著于篇。」
  2. 截取。《漢書.卷三○.藝文志》:「今其要,以備篇籍。」